太原哪家公司可以做房产抵押-本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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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年8月25日 预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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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表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代理词

律师成功代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分行的所有上诉请求,现发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分行委托,任命李广成律师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X、姚XX、太原XX物贸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件,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本案审理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太原XX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贸)以其抵押财产所得租金对欠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请求,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具体的代理意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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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生效。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XX物贸以其质押租金对欠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诉人有权优先赔偿质押租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物贸自愿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一审法院也认定了上述事实。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收账款质押权已依法设立生效。作为质权人,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XX物业贸易以质押租金对欠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诉人有权优先支付质押租金。

2、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物贸以其质押租金对欠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讼,理由是截至2018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XX物贸在上诉人开立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余额为0元。属于对应收账款质押概念的错误理解和理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错误适用。

1、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不是实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在这方面,《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已经明确规定。

2、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已经生效,虽然截至2018年12月15日,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但这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量权的设立和效力,不能因为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否认已依法建立和有效的应收账款质量权。

在本案中,质押应收账款的期限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主合同(即50271416万份个人贷款合同)结算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应收账款质押12年,2026年1月28日,质押财产价值5.6万元。因此,截至2018年12月15日,应收账款收款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不代表未来余额为0元。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按约定将到期租金存入收款账户,但未到期租金可在未来到期时存入收款账户。此外,以前未按约定存入收款账户的租金也可以在未来存入收款账户。

如前所述,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为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不是实物质押,不能仅仅因为2018年12月15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否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否定上诉人基于应收账款质押享有的优先赔偿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例已明确认定,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中的金额为0元,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申请50XX号)的争议之一与本案相同(即“XX银行应收账款质权是否设立,XX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经审查认为”部分明确认定了应收账款的性质是债权,而不是动产。。。XX省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未转入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XX公司违约,但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为应收账款债权本身,XX公司未将XX省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转入专用账户,不影响本案涉及收款质权的设立。”

同样,截至2018年12月15日,本案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不影响本案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和效力。

4、一审法院将原本属于权利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误认为是实物质押。此外,它还将质权本身的权利与实现质权的概念混淆,导致误判。

再次强调,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不是实物质押。在本案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生效。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XX物业贸易以其质押租金对欠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诉人有权优先支付质押租金。这是《物权法》、《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至于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权未来能实现多少,能优先支付多少,这是实现质押权和案件执行的问题。

一审法院仅以2018年12月15日应收账款收款账户余额为0元,不支持上诉人XX物贸要求上诉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权利和请求,是质押应收账款,错误地认为是实物质押,同时也混淆了质押本身和质押实现的两个概念,这就是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原因。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仅以2018年12月15日上诉人XX物业贸易开立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余额为0元,每月质押租金具体金额不明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要求上诉人XX物业贸易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上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代理: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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