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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分行有限公司

商业类型:供应商
所属领域:原材料和加工
公司性质:私营
公司规模:1-49人
公司地区:广东
联系电话:17612131526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https://wanqr.com/shyhbe5bf/Index.html
移动电话:17612131526
邮编:201206
传真:
Email: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105-3室
描述:

大智慧上涨5.11%,报8.02元/股

截至11月6日,大智慧盘中上涨5.11%:报8.02元/股,交易4.02亿元,换手率2.54%,总市值161.96亿元。

数据显示,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号楼22301-130座。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在中国金融市场,公司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拓展国际市场,致力于成为全球有影响力的金融信息综合服务提供商。

截至9月30日,大智慧股东户数14.01万,人均流通股1.43万股。

2023年1月至9月,大智慧实现营业收入5.48亿元,同比增长4.16%;净利润2.31亿元,同比增长364.83%。

本文起源于金融界

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76)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了110起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中原告起诉公司20家,原告起诉公司90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20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一)被告被责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628.587.00元;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9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被责令赔偿总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6.439、107.66元;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6]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3、本公告的诉讼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18年12月1日

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号:2018-115

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二)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等法院”)63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2份。(文件号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裁定,法院对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39起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的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36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拒绝接受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因拒绝接受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是过失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决结果

《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相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赔偿原告26名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和佣金损失3005、862.48元,并支付上述利息。

(二)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2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他46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和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94名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和佣金损失29、811、411.60元,并支付上述利息;

(二)被上诉人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裁定如下:

(一)撤销与原告19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送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事判决书385号、406号、407号。

沪01民终15号、17号、26号、38号、39号、40号、53号、54号、55号、56号、76号、77号、86号、96号、97号、98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43号、144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2号、16304号、162035号、162035号。

沪民终142号之一,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二〇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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