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月6日,大智慧盘中上涨5.11%:报8.02元/股,交易4.02亿元,换手率2.54%,总市值161.96亿元。
数据显示,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号楼22301-130座。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在中国金融市场,公司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拓展国际市场,致力于成为全球有影响力的金融信息综合服务提供商。
截至9月30日,大智慧股东户数14.01万,人均流通股1.43万股。
2023年1月至9月,大智慧实现营业收入5.48亿元,同比增长4.16%;净利润2.31亿元,同比增长364.83%。
本文起源于金融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76)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了110起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中原告起诉公司20家,原告起诉公司90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原告:20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一)被告被责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628.587.00元;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9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被责令赔偿总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6.439、107.66元;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6]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18年12月1日
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号:2018-115
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二)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上海大智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等法院”)63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2份。(文件号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裁定,法院对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39起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36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被告):立信所
公司因拒绝接受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因拒绝接受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是过失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相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赔偿原告26名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和佣金损失3005、862.48元,并支付上述利息。
(二)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2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94名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和佣金损失29、811、411.60元,并支付上述利息;
(二)被上诉人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与原告19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送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事判决书385号、406号、407号。
沪01民终15号、17号、26号、38号、39号、40号、53号、54号、55号、56号、76号、77号、86号、96号、97号、98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43号、144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2号、16304号、162035号、162035号。
沪民终142号之一,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二〇18年12月1日
电话wx: 1761213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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