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车辆抵押借款-案例说法-孙某某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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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年9月10日 预览 118

上海车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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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为松江集团40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9月6日,天津松江(证券代码:600225)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向公司关联方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2%。随后,双方签署了《委托贷款延期协议》,同意延长上述贷款。延期期限为一年,金额为4000万元,年利率为12%。

为确保委托贷款延期协议的履行,公司同意以松江集团41441405.88元的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担保方式:公司以其持有的松江集团4141405.88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期限:自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终止质押登记。

截至2019年12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3.66亿,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9.56%。无逾期担保。

来源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25&stockCode=600225&announcementId=1207137143&announcementTime=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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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某某合同诈骗案-孙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情况]

被告孙某某,男,是上海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同日被保释候审,2022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孙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向多人借款,并于2019年11月将XX区XX镇XX厂房全部抵押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750万元。2020年4月15日,孙先生首先以14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工厂出售给受害者贾、孟、刘、范、张、赵,然后收取购房款360万元。2020年5月2日,孙隐瞒涉案厂房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并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并签订协议。2020年5月7日收取总购房款200万元后,网上签约备案。2020年5月8日,孙某以解除房地产抵押、方便转让为由,在隐瞒与B有限公司网签的情况下,向贾某询问购房款750万元,次日收到。2020年5月20日,孙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B有限公司催促并收到400万元的购房款。收到上述款项后,孙某未归还银行欠款,后失去联系。2020年6月2日,贾某等人找到孙某某妻子丁某,索回人民币550万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孙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接受传讯。2022年8月18日,孙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孙构成合同欺诈罪,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法院认为,被告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追回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欺诈罪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大量行为。合同欺诈罪从行为人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开始,导致合同对方产生错误的认知,对方向行为人交付金钱等财产,行为人取得相应的财产,造成合同对方财产损失的后果。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建立合同欺诈罪,主要从客观、主观要素、欺诈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客观上,是否有欺诈手段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主观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的主观意图。欺诈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同欺诈罪。

在实践中,许多案件行为人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但并没有导致合同对方的错误认知,或者合同对方的损害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欺诈造成的错误认知,这类案件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没有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即使造成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孙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隐瞒房屋销售事实,多次欺诈,欺骗合同对方数千万,合同对方的损失来自孙欺诈造成的错误认知,孙的行为具有合同欺诈的主客观因素和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

结合本案证据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销售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等书面证据开始,发现行为人可能没有主观意图,不构成欺诈,没有因果关系细节,达到案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的辩护效果。

实际上,合同欺诈和欺诈容易混淆,但指控不同,两者之间存在法律竞争,属于一般法律与特殊法律的关系,如果同时建立合同欺诈和欺诈,应定罪处罚特殊法律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起诉标准高于欺诈。一种行为是构成合同欺诈还是欺诈,首先根据合同是否订立、合同是否履行、合同在欺诈中的作用来确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审判机关结合孙某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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