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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经验和改进对策
[问题讨论]
原标题: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经验和完善对策
未来,集体协商将是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协调新业态领域就业关系的最重要制度。有必要及时总结现有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和经验,明确其发展方向。
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中,集体协商是一种能够形成保护规则的市场机制和保护机制。在新业务领域缺乏法律规范的背景下,发挥集体协商作用,形成特定行业、地区、龙头企业等内部新就业形式的就业规则,不仅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依法协调新业务领域就业关系的重要途径。可以预测,未来集体协商将是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协调新业态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制度。为此,有必要及时总结现有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和经验,明确其发展方向。
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探索
梳理过去几年新业态领域集体谈判的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谈判范围不断扩大、谈判形式更加规范、谈判效果更具约束力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快递行业一些具有劳动关系和直接就业特点的龙头企业的集体谈判,形成了符合平台就业特点的保护规则,开启了新业务领域集体谈判的先例。例如,京东集团的集体谈判就是这种形式。

随后,一些龙头企业和一定地区的工人代表就相关劳动条件进行了讨论活动,并签署了讨论协议或会议纪要。一方面,这些谈判突破了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参与讨论的代表不仅包括直接在平台上注册的员工,还包括加盟商和外包商的员工,实现了平台企业谈判和协议覆盖加盟商和外包商的效果。例如,滴滴(北京)在线叫车司机协商研讨会、美团(北京)骑手研讨会、“饿了么”平台和送货员协商研讨会都属于这种形式。
在区域讨论活动的基础上,一些地区开始通过引入职业代表大会等标准化的民主管理程序,加强区域讨论协议的有效性,如2022年8月上海举行的美团(上海)职工代表大会(联合)会议。职业代表大会的引入一方面为新业务领域的集体谈判提供了相对标准化的制度工具,另一方面加强了双方约定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目前,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最新实践是上海平台企业“全网协商”:依托平台就业的全网工人通过选拔代表成立职业代表大会,通过职业代表大会形成议事规则;选拔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全网集体合同,经职业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这种实践充分利用了现行法中的“集体协商” 职代会 集体合同的制度框架不仅保证了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保证了集体合同的有效性,最终为平台上所有新就业形式的工人提供了相关的权益保护。比如圆通快递和“饿了么”平台通过召开全网职代会签订全网集体合同,就是这种尝试的典型形式。通过以上探索,新业务领域的集体谈判逐渐突破了劳动关系和区域限制,也突破了特许经营、外包等“隔离墙”,最终形成了相对标准化的集体谈判实践模式。
总结实践探索的经验
首先,各级工会组织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工会是集体谈判的推动者。上述各种形式的集体谈判与各级工会从建会、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谈判代表到协商和召开职业代表大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工会重组了平台就业背景下分散的工人,使集体谈判成为可能。
其次,激发平台企业参与的意愿和动力是集体协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集体协商是企业与劳动者通过沟通协商形成利益分配规则的过程。在劳动者发动集体协商的情况下,集体协商的顺利发展需要用人单位参与真诚协商、共同协调用工关系的意愿。引导平台企业正确认识集体协商功能,激发其参与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现有实践顺利发展的重要经验。
第三,尊重平台就业的基本规律。新业态领域的集体谈判采用了工业时代劳动关系协调产生的集体谈判制度,但它解决了数字时代的就业问题,面临着数字时代碎片化的生产模式。因此,集体谈判制度的探索必须尊重平台就业的基本规律:突破劳动关系,穿透外包商和加盟商的“隔离墙”,系统设计结合了碎片化和去组织化就业中随时上下线的工作特点,以及不同行业的差异。
第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思路。集体协商在新业态领域的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这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坚持以实践问题和劳动者关注为导向的问题,已成为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探索的重要工作思路。特别是谈判内容基本上是围绕平台工人最关心的问题展开的。一方面,这种对工人关注的焦点可以提高工人的参与度和谈判的代表性,另一方面,解决的问题也可以使工人受益最大,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第五,成熟一点的工作方法。新业务领域的集体谈判在中国是一件新事物,工人、工会、平台企业和行业运营差异较大,在探索过程中,研讨会、代表大会、集体合同有自己的适用场景,没有统一的模式,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制度安排,稳步推进。
进一步推进对策建议
目前,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进展。面对未来,这项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代表性和约束力问题。协商要发挥实际效果,必须解决其约束力和协商内容的实施问题。在这里,有必要理顺两种有效模式之间的关系:讨论协议和集体合同。讨论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平台企业需要通过内部管理措施将其转化为就业管理实践,工会也需要督促工人和企业遵守协议。但对劳动者代表选拔的程序和数量要求较低,约束对象也开放,加盟商的行为规则可纳入讨论。与此不同,集体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对工人和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方面,这种法律约束力要求工人代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要求职业代表大会规范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约束的基本概念,直接约束加盟商或外包商,企业不仅要有平台企业代表,还要有加盟商和外包商代表。这种代表性的获取需要进一步的系统设计。
第三,规范框架建设。随着新业务领域集体谈判的深入发展和经验的积累,应逐步完善不同的谈判模式,围绕不同的模式设计不同的集体谈判指导,以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更标准化、更有效的集体谈判。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全工会理论与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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