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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人才落户政策
2.上海落户政策是什么?
3、上海临港及自贸区新区人才落户政策如何?
4、落户上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沪永久居留: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7年; (三)持证期间在本市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术员(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专业、工种对应(五)无备案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记录。
5、上海市人才引进和落户政策
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全市“一站式服务”系统受理申请,提交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引进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批通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通过审查的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籍迁移) 经公示的人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手续。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搬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违纪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虚假、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重新申请直至取消,相关信息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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