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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版传媒集团通报“被骗1亿元理财案”检查整改情况
报纸高级记者王俊
8月20日,山西省纪检监察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检查整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的检查整改情况。
此前,根据山西省委的统一部署,山西省委第八巡视组于2019年9月8日至12月8日对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进行了巡视,随后于2020年1月3日向集团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该通知提到了山西出版媒体集团对“集团被骗1亿元财务案件未结束”问题的检查和整改。到目前为止,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这个问题还没有完成,需要进一步整改。
案件已进入财产执行阶段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对“被骗1亿元理财案”采取了四项措施:
1.集团财务欺诈案发生后,集团党委指示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对造成重大潜在损失的责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查明集团欺诈的真实过程。根据调查结论,相关责任人员已得到认真处理。
2.向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报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资亿盛通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判刑,已进入财产执行阶段。目前相关工作还在推进,返还财产的时间无法确定。集团工作人员努力推进案件处理,但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法院对案件执行没有实质性进展。
3.向资亿盛通金融产品担保人邯郸猎人银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河北省高等法院裁定我们集团胜诉,但猎人银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逃跑,案件难以执行。
4.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当地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人员作出刑事判决,太原市公安局已结案。
通知称,下一步整改措施:
1.安排专人与北京市西城法院、河北省高等法院等司法部门联系沟通,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努力督促案件推进,尽力为集团挽回损失。
2.加强与集团办案律师的沟通衔接,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尽快推进案件进展。
3.集团党委定期听取案件报告,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指导。

4.从一个例子中得出推论,全面吸取案件教训,严格执行《集团银行存款和资本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严格控制财务通行证,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了整改问题的责任领导(胡彦威、荆作栋)、责任部门(资产财务部)和整改期限(2020年12月)。
“被骗1亿元理财案”始末
澎湃新闻记者指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在中国裁判文件网上公布的两项刑事判决,详细披露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的具体情况。
2018年9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匡建英国公司、企事业单位失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称,2013年9月,被告匡建英担任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在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新南9号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经某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向公众客户经理沈介绍金融产品,被告匡建英违反山西出版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调查,与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1亿元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并安排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1亿元转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先农分行账户。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和2014年9月将人民币1100万元返还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和2014年9月,资益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1100万元返还山西出版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于2014年9月25日到期,山西出版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收回8900万元本金,导致公司直接损失8900万元。犯罪发生后,赃款未追回。
根据上述判决,匡建英,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于北京,汉族,专业文化,中共党员,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国有公司失职被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保释候审,2017年12月21日被法院保释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担任国有公司财务总监期间,被告匡建英在使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900万元,造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匡建英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根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发布的《李艳艳、张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出版媒体集团与李艳艳有关。
根据判决,被告李艳艳,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蒲县,汉族,本科文化,失业,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判决书称,经审理发现,2013年至2014年,陈瑾和张佳以北京蒲黄玉一里、四里房改带危险改革、四川德源蚕业有限公司等项目的名义,以投资合伙企业、到期后偿还本息或回购股权为诱饵,非法向公众筹集资金。2013年9月,经陈瑾、张佳推荐,被告李艳艳同意提供资亿基金合伙协议、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等资料吸收资金。
2013年9月,被告李艳艳提供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高额佣金。、《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等合同文件交给沈。沈利用其在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担任公共经理的便利,投资合伙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回购股权。吸收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
2013年9月25日,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市迎泽区向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1亿元。2013年9月25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李艳艳支付900万元佣金。2014年3月25日、9月23日,资益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1100万元利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李艳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罚款30万元。
负责编辑:钟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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