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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公证抵押合同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核心观点】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无需通过诉讼再次确认债权文件的有效性。
【案号】(2019)沪02民终5043号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记录】
上诉人陈炯拒绝接受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上海0107民初23783号民事裁定,因与被上诉人任明华、原审第三人林建民、姚雪玮抵押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陈炯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决,命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
1、陈炯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驳回陈炯的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陈炯曾书面要求一审法院执行法院在另一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房屋,理由是他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获得XXX号XXX-XXX房屋(以下简称“有争议的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权。然而,执行法官认为,有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仍存在争议,陈炯对有争议的房屋享有的合法抵押权尚未得到认可。因此,陈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关系。一审法院应当在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

3、陈炯提起的是抵押诉讼,而不是简单的确认诉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陈炯有权要求法院拍卖或者出售抵押财产。
任明华没有答辩。
林建民和姚雪玮表示,他们不同意陈炯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陈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陈炯享有争议房屋的抵押权;2、请求法院命令拍卖或出售上述房屋,并优先偿还任明华拖欠陈炯的贷款本金1.6万元,贷款利息4.8万元(以1.6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8元%,从2016年3月15日到2016年5月14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6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元计算)%,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600元,从2016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3月16日,陈炯作为贷款人,任明华作为借款人签订了《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
1、贷款金额为160万元,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月利率为1.5%计算利息;2、作为陈炯和任明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抵押品,该房地产已设置抵押,为余额抵押,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另行就违约责任和费用承担达成协议。2、2016年3月24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规定争议房屋的抵押权人为陈炯,房地产权人为任明华,债权金额为1.6万元。3、2016年8月12日,陈炯通过(2016年)沪0107执行3523号执行案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任明华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2016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以被查封房屋存在争议、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等原因,对执行案件作出裁决,终止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陈炯已经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确认了争议房屋的抵押权,经公示后不需要通过诉讼重复确认。陈炯要求行使房地产抵押权偿还债务,基于与任明华的贷款合同,不得在确认纠纷中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炯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陈炯与任明华签订的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在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陈炯不需要再次确认债权文件的有效性,一审法院裁定陈炯申请不应当处理不当,应当维持。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应当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件,是指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件,并表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律师简介】
于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兰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他的主要执业领域是证券金融和公司商业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特别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权利保护和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业交易、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领域的纠纷,代表了多起影响较大的商业案件。多年来,我们一直专注于复杂和困难的商业领域的法律纠纷,在解决各种商业纠纷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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