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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突出的上海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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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沈婧律师。沈婧律师是上海大学法学硕士。有着9年的律师执业经验,3年的法院工作经验,代理400+民商事案件。在处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房屋动拆迁等家事领域。沈婧律师有着丰腴的谈判调解和诉讼经验,善于倾听和沟通,思维灵活,用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尽量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专注婚姻家事,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继承纠纷、谈判调解、婚前婚内协议、股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等。寻找律师的途径

1、直接联系律师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在律师的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上找到他们的联系方式。

2、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寻找法律服务机构通常会提供律师名单,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律师。

3、询问朋友或家人身边可能有已经聘请过律师的人,可以向他们咨询并推荐律师。

4、在线搜索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法律专业网站搜索相关领域的律师,并查看他们的资质和评价。

5、法律论坛或社区在法律论坛或社区上,可以找到专业律师的推荐和评价,也可以向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建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沈婧

2、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哪里找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可以找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刘奎魁律师。刘奎魁,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曾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金融公司,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善于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对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有一定研究。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等)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把控、劳动人事管理、合同拟定与修改等。擅长领域劳动争议:企业用工合规、工伤赔偿、人员优化等。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公司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等。刑事:合同诈骗、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在离婚案件中,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正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科学设计诉讼策略。在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具有一定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科学防范风险,赢得诉讼。在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具有优势的情况,科学诉讼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由于婚姻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本律师就这类案件不予例举。本律师对于常见的不予搬离、家庭分割争议等情况具有丰腴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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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习惯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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