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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说明?

2.上海市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代理人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明。房屋所有人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出租私有房屋。第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应规定房屋的位置、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和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租金金额、交付方式、维护责任等。

租赁私人住房,租赁双方应当填写《上海私人住房租赁登记表》,并将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管理机关审查,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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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机核租赁合同时,可以按月租金的10%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低于3元的,按3元收取。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租用私人房屋作为居住用途的,经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机关批准。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私人房屋出租给本市外国或香港、澳门机构的,应当事先经市房屋管理机关批准,由市房屋管理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人房屋出租给外国或香港、澳门驻本市机构。第六条私人住宅租赁合同变更、终止或者产权转让的,出租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在本市房屋租金标准统一之前,新建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可以参照《上海市私人住房月租金暂行单价》(见附表)协商约定房屋租金。

私人住宅的租金可以按照暂行单价标准适当浮动;钢筋混凝土、混合、砖结构房屋的浮动范围不得超过30%;混合、砖结构房屋的浮动范围不得超过40%;砖结构房屋的浮动范围不得超过50%。上海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本办法实施前双方约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以协商减少;低于暂行单价的,可以在暂行单价范围内协商适当调整,但年度调整范围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50%。第八条私人住宅的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不得将税款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转移税款等额外费用,视为违法所得,由区、县住房管理机关没收,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双方应当遵守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付租金,并对租赁的房屋设备负有照顾和保管的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建造房屋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承租人保护不良、使用不当、拆除、建造房屋损坏等过失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出租人应及时检查和修复房屋及其设备,以确保承租人的生活安全。房屋因出租人未及时修理而损坏、倒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十条承租人有正当理由与他人交换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接近工作单位、改变生活环境等合理要求。交换住房不得造成人为生活困难,更不得从中获利。

有关单位要求保留使用权,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居住不困难的,应当支持分配单位的合理要求。

交换房屋或新居民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租赁或者终止租赁。当出租人因居住困难等原因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房屋自用时,承租人应积极尝试另找房屋,并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在分配房屋时,应当优先安排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暂时找不到房子,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在承租人找不到房子之前,出租人不得强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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