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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玩假结婚却弄成真的,财产该怎么分割?
上海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并非假结婚而是假离婚,财产的分割约定由于法院宣判离婚协议无效而无效,所以之后的财产会平均分配。其实在一对夫妻当中最为重要就是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前签订婚前协议就是为了应对离婚出现财产纠葛的问题。最近上海有一对夫妻为了买学区房玩假离婚却弄假成真可以说是让许多人啼笑皆非,而他们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更是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毕竟如果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话,那么男子将承受一分钱也拿不到的后果,这对男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上海一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竟然要离婚,在男子和女子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男子以购房款的名义向女子转账300万,然而女子一拿到款项之后马上拒绝离婚,这可以说是让男子感受到自己权利被侵害,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经过法院审查,法院最后确认离婚有效,离婚协议无效!这也就表明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无效的,毕竟财产分割协议只是离婚协议的一小部分内容而已。按照夫妻双方无过错的前提,上海这对夫妻最后的财产分割有可能需要重新协商决定,他们的财产最有可能还是五五分账,毕竟他们两个都没有过错,至于说男子所声称假离婚也只不过是一个不能抗辩的理由而已,这并不能影响他们财产分割时的多分少分问题。作为一名吃瓜群众,其实我觉得还是不要低估一个人的贪婪,毕竟假离婚之后一方获得巨大利益随时都是有可能反目成仇的,这倒还不如不考验这种人性、踏实过生活比较好。综合以上种种,上海这对夫妇为了买学区房玩假离婚却弄假成真,他们的财产最后最有可能还是平分,因为他们夫妻双方都无过错且离婚协议已被宣告无效。
二、离婚时对方转移了公司、企业股份、股份怎么办?
【法律咨询】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夫妻一方转移股权,将股权转移给亲友或其他人,另一方应该怎么办?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才能尽量挽回损失?【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且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分析】
一、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以现金出资设立公司的,作为出资的现金,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设立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的股权,因此婚后以出资设立所取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后从公司取得股权期权或者股票期权,根据婚姻法的精神,这种收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易的说,夫妻一方在婚后不管是以出资设立公司取得的股权还是通过股权期权取得的股权,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转让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擅自转让股权的,则属于无处分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应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只有当股权的受让人以善意、合理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亲友明知股权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且夫妻双方正发生离婚纠纷,其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善意;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则违背了“合理有偿”的原则。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
二、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提醒】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提醒,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会转移股权的,另一方应尽量在股权转移前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相关的股权纠纷。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转移股权的,则另一方必须要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权转让无效,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风险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离婚咨询热线24小时电话
离婚咨询热线24小时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推荐咨询专业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该团队以理论水平高、实务能力强著称,系国内最专业的律师团队之一。【→点击免费咨询金牌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为《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总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核心区域,毗邻天安门、央行、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银监会、股转公司及各大银行总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先后被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报道。
四、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人问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在法律上,离婚财产分割有详尽的分割原则,实务中依据这些原则酌情处理。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习惯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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